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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字体: 】【2011-5-9】 【编辑:管理员】  【关 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速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0〕74号)及《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合民〔201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农村工作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农村工作局负责牵头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工作。

    人事劳动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工作,配合农村工作局完成“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与医保系统的对接。

    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负责本区域城乡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核、张榜公示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一)持有农村工作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必须是下列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及重症慢性病等。

 

第三章  救助办法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住院或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含1000元)不足20000元,按实际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不足40000元,按实际负担部分的25%给予救助;40000元(含40000元)以上,按实际负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原则上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确定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

    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非慢性病门诊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第七条 救助类别

    (一)代缴参合、参保金

    资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二)医前救助

    患重大疾病无力治疗的困难群众,凭本人申请、病历证明、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各类优抚证件等)、医院缴费单据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可享受医前一次性救助1000元。出院后凭发票可享受二次救助,年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三)医中救助

    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申请救助的,凭本人申请、住院证明、医院费用票据、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相关证件等)经审批后可按救助比例享受医中救助。

(四)医后救助

    困难群众住院治疗出院并按规定享受医保补偿后,凭救助对象个人申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住院证明和收费票据、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按规定程序以个人负担部分为基准享受二次救助。

    (五)一站式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在入院时可凭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在定点医院直接申请医疗救助,医院对该对象身份认证后,根据救助比例由系统自动生成应救助金额,并由医疗机构垫付救助金,免去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由医院按季度与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结算。

    (六)门诊救助

    全年未享受住院救助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年终时,凭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低保证、优抚相关证件)及门诊票据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门诊救助。

    (七)慢性病救助

    全年未享受住院救助患重症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凭门诊发票按比例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慢性病救助。

    (八)低保边缘人群救助

    年底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患大病住院治疗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实行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当年资金量具体制定。

 

第四章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在我区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资金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结算办从费用中直接扣除,不再单独申请救助。其它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在办理出院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榜公示后,报所属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农村工作局。农村工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进行三榜公示。财政局在接到农村工作局报送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

    第十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财政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用于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农村工作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区财政复核后,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资金的最大结余量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年底时如资金结余量偏大,可采用二次救助和加大重点救助等方式平衡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农村工作局和各社区(农村)服务中心、村(居)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帐,加强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由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原《合肥高新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高管〔201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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